江西: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便民措施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便民措施的通知
(赣劳社仲[2008]15号) 各设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对我厅近两年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便民措施进行了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若干意见》(赣劳社仲[2006]4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劳动仲裁便民措施的通知》(赣劳社仲[2007]8号)同时废止。
  一、案前调解的便民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内部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把劳动争议调解关口前移,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和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调解小组,尽量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和用人单位内部。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及时进行调解,对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调解完毕,达不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有调解可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督促或指导企业兼职劳动仲裁员或调解员进行内部协调,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并制作调解意见书。
  二、立案阶段的便民措施
  (三)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最先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指导当事人按格式要求书写申请书和答辩书,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
  (四)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条件,且材料、手续齐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授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立案审批工作。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的当天做出决定。对于特别困难群体启动绿色通道,做到随到随立案。
  (五)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审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对劳动者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或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或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只要提供有证据证明材料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断,重新计算时效,只要在不超过一年的时效内仲裁委员会都应当立案受理。
  (六)劳动仲裁机构要主动告知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七)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
  (八)对于按规定不适合按简易程序审理和“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尽量做到一步到位,确保案件按时开庭审理。
  (九)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对劳动者仲裁请求不当、委托授权不明、举证不能、超时限举证、不能提供原始证据、证人出庭作证、不能准确提供送达地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出仲裁庭、逾期申请或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不遵守仲裁纪律等的当事人,要告知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的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
  (十)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三、审理阶段的便民措施
  (十一)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实行答辩期征询制度。对当事人自愿减少答辩期间的,劳动仲裁机构可在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需答辩期间的,劳动仲裁机构可立即组织开庭,尽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及时快速处理劳动争议。
  (十二)推广劳动仲裁派出庭制度。对比较偏远、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要加强乡镇、衔道、工业园区劳动仲裁派出庭的建设,配备业务较强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完善派出仲裁庭制度,加大对派出庭的指导力度,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方便广大劳动者。
  (十三)灵活选择开庭地点。对一些具有典型、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把开庭地点选在用人单位等接近职工群众的地方,通过公开审理,以案说法,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十四)对劳动者当事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参加仲裁的,经劳动者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实行预约开庭,调整原定开庭时间或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仲裁庭审,保障劳动者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十五)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和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调解前置,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庭前、庭中调解。通过咨询、仲裁建议书、电话、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解决,避免当事人“讼累”。 对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协议的部分可先行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在审理终结后作出裁决。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劳动者可先行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各)方当事人;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在审理终结后依法做出裁决。
  (十六)加大“阳光仲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增加仲裁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建立健全仲裁监督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扩大仲裁活动公开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有关法院、律师查询案件的制度。除涉及秘密的仲裁活动和程序,要逐步实现仲裁活动全程公开。要增强仲裁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的理由,公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理由。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十七)加快仲裁结案手续办理时限。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实行“一裁终局”或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或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当庭裁决。对按特别程序审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案件争取在25日内结案。对其它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现时限内审结正常化,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延长审理的案件外,保证在45天内结案。
  (十八)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告知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并主动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四、下达仲裁文书的便民措施
  (十九)规范仲裁文书的制作。仲裁文书的写作要说理清楚,文字简洁。仲裁文书格式要符合《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文书(试行)》的要求,规范统一,出具的仲裁文书一律用A4纸两面打印。
  (二十)规范仲裁文书的送达程序。对立案受理的案件,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4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送达申请人、将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决定书应自决定之日起、仲裁调解书应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仲裁裁决书自裁决之日起、先予执行通知书应5日内送达当事人。
  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反映和意见,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办案监督,提高办案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打造便民仲裁,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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