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HEIGHT: 150%">第六十五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未尽事宜,按相关文件执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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