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科学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逐级分解任务,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失业调控、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纳入就业工作目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重要因素,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裁员等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继续用再就业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探索建立鼓励企业稳定就业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和大量裁员行为,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就业联动机制。全市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使失业保险、社会救助、自主创业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五)形成共同促进就业工作的合力。全市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推动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宣传工作,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不断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六)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在2008年底以前审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以后审批的,按新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合理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销售不动产、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从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八)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贷款从2万元提高到5万-8万元,小企业贷款从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各承贷金融机构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具体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商有关单位制定。
(九)鼓励和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建立政府引导下的创业管理和运行机制,健全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政策措施体系,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收费行为,形成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加强创业过程的指导服务,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的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实现就业。
(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市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失业残疾人、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申请认定程序和资金来源渠道,由市劳动保障局商有关单位确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明确各项政策补贴期限。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的对持《下岗证》、《失业证》和《低保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凡是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未安排资金或经查出有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市级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补助各区县(自治县),对渝东北地区、渝东南地区和就业困难人员集中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鉴定、低保与就业联动、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贴息、就业重点企业贴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对就业专项资金的规定执行)、扶持自主创业,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有关单位制定。
三、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不断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三)加强人力资源网络建设和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2009年年底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要延伸到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十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计划,逐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设立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结合“金保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市就业失业状况,落实就业服务和帮扶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积极性。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商有关单位制定。
四、强化工作措施,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十七)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并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十八)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转移就业村”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或转移就业。
(十九)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畅通到基层就业、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渠道,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丰富实践经验,提高就业能力。
(二十)切实推进移民就业再就业工作。三峡库区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注重培育发展旅游业、资源深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就业岗位。继续组织实施三峡库区与主城区、对口支援省市的劳务合作。加大移民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加强移民培训就业基地建设,提高移民就业和创业能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国发〔2008〕5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具体办法,确保国发〔2008〕5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