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8]20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7136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680元/月调整到768元/月。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
二○○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