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职责,方便区属单位参加失业、工伤保险,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现对区属单位参保登记和缴纳失业及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区属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区属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本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各区对申请参保登记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二、对审核合格参加失业及工伤保险的单位,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以下事项:
(一)核定工伤费率,录入单位信息。
(二)测算参保单位首次失业、工伤缴费数额,打印相应缴费业务单据。
(三)接受单位对缴费数额的查询。
(四)发放并告知单位填写《定期借记业务合同清单》、《定期借记业务付款授权书》。
(五)录入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及缴费基数等异动信息。
(六)装订并保管参保单位申报资料。
三、参保单位持失业、工伤缴费业务单据到商业银行任一网点进行第一次缴费:
收款户名:长沙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
收款帐号:800059486211020
开户银行:长沙市商业银行荷花园支行
四、第一次缴费有现金解款及转账两种方式:
(一)采用现金解款方式进行缴费的单位持商业银行“现金解款单”及缴费业务单据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大厅“基金收据打印”窗口打印收据。
(二)采用转帐方式进行缴费的单位,在转帐后3个工作日可到上述窗口查询款项是否到账,款项已到的则持缴费业务单据到窗口打印收据;款项未到的则到单位开户行查明原因进行补缴。
五、单位打印好收据后,将已经填写好的《定期借记业务合同清单》、《定期借记业务付款授权书》交市局征缴中心征缴部专管员处。专管员需在单位自留的“授权书”上签收。第一次缴费后的次月将由银行向单位托收失业、工伤保险费,收据也由商业银行直接传送到缴费单位开户行。如银行托收不成功,单位经办人可直接在市征缴中心征缴部专管员处查明原因并纠正错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委托银行付款的单位,需提出书面报告并由市征缴中心征缴部负责人审批。
六、单位持收据及征缴部签收的“授权书”到参保登记部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七、参保单位于次年起执《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局参加一年一度的年审和验证。
八、市征缴中心负责对各区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区属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征缴费率、起征时间等进行督查。
九、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