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工伤

   津劳社局发〔2008〕18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工伤(职业病)审核、认定工作,按照《关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54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老工伤(职业病)的审核、鉴定工作。凡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继续办理老工伤(职业病)人员申报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积极做好老工伤(职业病)的审核、鉴定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加快对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工伤(职业病)的申报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我市《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工伤认定范围的,应做好批复认定工作。申报截止时间至2008年12月31日。

    三、2004年1月1日全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的工伤认定工作,申请人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认定。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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