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参保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87号令),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省直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直参保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省直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直参保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参照所在统筹地区待遇水平适时调整。
三、本次待遇调整从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日起执行,2004年1月1日后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待遇本次一并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