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

  劳社秘〔2008〕19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或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70%乘以待遇率。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7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进行调整。

    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劳社[2007]2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

    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劳社[2007]2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五、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其他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率,是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比例。

    此次待遇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此次待遇调整工作,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实施,并于2008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劳动保障厅。

    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