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