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8〕16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改为街道,原乡镇企业(以下称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从撤镇设街之日起补缴(撤镇设街时间早于1993年1月1日的,从1993年1月1日起补缴)。职工自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参保前在乡镇企业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2、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3、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改为街道,原农业户籍转为小城镇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劳动年龄内居民(以下称小城镇居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从1993年1月起补缴;小城镇居民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养老保险可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城市规划区内镇改街企业职工、小城镇居民,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接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已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须按规定先办理农村社会保险退保手续,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申请继续缴费,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从审核批准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得采取趸缴或一次性追补的方式缴费。

    已参保的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期间停止缴费的,按规定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项,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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