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广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自治区直属驻邕企业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驻邕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驻邕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