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7年

     桂劳社发[2008]7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了做好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截止2006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2007年终计息时按年利率2.52%计算。 二、2007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按月利率分段计息: 第一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17日月利率为2.1‰; 第二段:2007年3月18日至5月18日月利率为2.325‰; 第三段:2007年5月19日至7月20日月利率为2.55‰; 第四段:2007年7月21日至8月21日月利率为2.775‰; 第五段:2007年8月22日至9月14日月利率为3‰; 第六段:2007年9月15日至2007年12月20日月利率为3.225‰; 第七段:2007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月利率为3.45‰。 三、2007年度个人账户计息结算后,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退休等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前,仍按月利率3.45‰计息。 2007年,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请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工作,指导、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计息、对账、入账,切实维护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利益。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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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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