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现决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公布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8年9月起执行。
附件:1.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