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

      桂劳社发[2008]13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现决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公布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8年9月起执行。

    附件:1.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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