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离休干部医疗需求,根据《大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大劳发[2003]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情况,经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处市内四区和开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地处区市县的省、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缴费标准由1万元调整到1.3万元。
二、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中共大连市委老干部局 大连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