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丧葬抚恤费标准后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

    洪社险[2008]21号

    各县区社会保险局、市处有关科室: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赣劳社养[2008]15号文及赣劳社养[2008]18号文精神,现将南昌市相关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赣劳社养[2008]18号文精神,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高新区、南昌经开区、红谷滩新区等城区,统筹范围内的城镇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相关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统一执行全市标准,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执行各县标准。2007年度全市及各县平均基本养老金执行标准见附表。

    2、调整后的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后已按原标准支付丧葬抚恤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差。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附:2007年度全市及各县平均养老金

    2007年度全市及各县平均养老金

    单位:元/月

    单位 平均基本养老金

    全市 759.7

    南昌县 712.7

    新建县 703.1

    进贤县 722

    安义县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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