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

    各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到80万元

    按照管委会批准的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

    二、修改《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

    (一)第七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第八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三)第九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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