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苏府办〔2008〕236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保局、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的意见

    为了应对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市企业面临多重压力和困难的严峻形势,全力以赴保证和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下调我市市区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的征缴费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 1 个百分点,由现行统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9%缴纳下调为 8%。

    二、职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 0.5 个百分点,由现行统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下调为 0.5%。

    三、在以上两项社保征缴费率下调期间,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待遇不变。

    四、以上调整后的两项社保征缴费率标准执行时间自 2009 年1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五、吴中区、相城区比照执行,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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