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去年7月
1日至当年6月30日)工资调整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存基数。
二、 调整缴存基数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单位+个人)不能超过我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限额。
三、 单位在每年8月份携带填写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基数时使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度调整一次。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