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丹政发〔2008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72号)意见,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元调整为4.5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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