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导航
首页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关于申渝
经典案例
买卖合同
国内贸易
涉外贸易
投资经营
融资租赁
借款担保、信托
建筑房产
知识产权类
行纪、居间
借贷合同
加工承揽
其他
合同文本
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
国内贸易合同
国内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知识产权类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
担保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最新动态
律师团队
聘请律师
联系我们
English
关于加强创业带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及湖北省辖内各中心支行: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实现李鸿忠省长代表省政府作出的“帮助3万人实现创业并带动10万人就业再就业”的郑重承诺,切实加强创业带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范围
(一)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创业带就业计划,是在新时期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富民兴鄂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北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创业带就业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工作目标。
2008年,全省帮助3万人实现创业,带动10万人就业再就业(具体目标任务分解情况见附表1)。本通知中“创业带就业”是指湖北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当年在有关部门帮助和国家积极就业政策扶持下,通过自身努力,在省内办理工商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领办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湖北户籍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扶持的创业对象主要是:返乡创业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创业带就业作为发展区域经济、扩大城乡就业的重要举措,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逐级将创业带就业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定期检查督办。省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督查通报。省里在分配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将与各地创业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四)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和文化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创业氛围,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氛围,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要通过实施“创业促就业”计划,评选表彰一批“创业之星”, 展现创业者风采,形成党委政府重视创业、部门支持创业、社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致富者。 二、强化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五)强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强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不得拒绝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3至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失地农民和在本市、县进行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情况见附件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个人,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要按照中央财政要求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各地要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建立小额贷款绩效评价机制,对创业成功率、贷款发放额度、带动就业的倍增效益、贷款回收率等指标进行科学评价。
(六)切实落实各项就业补贴政策。
新创办企业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新创办企业录用就业援助对象的,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七)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按规定一律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办企业并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鄂财税发[2006]4号和鄂地税发[2006]38号文件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对在省内跨地区和到非户籍所在地创业或就业的,创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的落实,按鄂政发[2006]1号和鄂劳社文[2006]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服务体系,强化创业服务
(八)建立创业指导和服务平台。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创业指导中心”,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政策咨询和小额贷款担保等一系列创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建立创业项目库。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并定期向社会推介。
(九)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回乡创业人员、复转军人和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各有关部门应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并对创业者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的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落实优惠政策和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各地要结合就业工作的需要,面向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除按照统一的SYB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外,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辅导资料和培训模式,采用案例教学、成功创业者现身说法和创业实训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扩大培训教师的选拨范围,将具备条件并愿意长期从事创业培训的大学教师和企业成功人士吸收到教师队伍中,提高教师能力水平。要确保培训质量,创业培训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经创业服务后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带动就业率争取达到1:5。省劳动保障厅原印发的《湖北省创业培训实施意见》( 鄂劳社函[2006]161号)停止执行。
(十一)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做好创业带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城乡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等服务,落实好职业介绍、创业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为创业者和从业人员及时办理就业登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保证各项政策落实。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等政策。各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业务流程,为创业者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就业工作的审核登记工作,建立实名制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十二)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创业带就业工作实行实名制统计上报制度,由创业所在地负责统计,市州汇总上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通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人员情况、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创业进展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信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创业带就业工作有关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及时填写创业带就业登记表(见附件4),按月汇总创业带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以市州为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登记表和汇总后的统计表以电子邮件形式打包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各地统计上报的数据需经劳动保障、工商和人行各中心支行等部门确认。创业带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和创业带就业登记表可登录湖北就业信息网()下载。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下达目标任务,并于4月15日前将目标任务分解情况和工作方案以及今年一季度创业带就业进展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 民 银 行 武 汉 分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涉外投资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