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底前按照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72元的人员,其增加养老金应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各区(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