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通知
浙劳社办〔2008〕38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492号)精神,我厅制订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公文主动公开发布的程序 1.主办处(室)在拟办公文、向领导提出审批意见时,在发文拟稿单“建议上网”栏,应明确注明“同意”或“不同意”字样。如注明“同意”,应在公文附注位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注明“不同意”的,要写明理由。若拟办公文的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主办处(室)还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2.会办处(室)提出会办意见时,如不同意主办处(室)提出的主动公开发布意见,要注明会办意见。 3.办公室核稿时,如不同意主(会)办处(室)提出的主动公开发布意见,要注明核稿意见。 4.领导签批时,如不同意主办、会办处室和办公室提出的主动公开发布意见,应签署意见。 5.对同意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加载到我厅门户网站或向新闻媒体发布。 (二)其他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程序 由主办处(室)填写《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申报表》,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办公室核稿后,予以公开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办公室统一接收。 (二)办公室接收后,分别按以下途径办理: 1.若信息已经公开的,告知其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2.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厅职能范围内的,制作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 3.若申请人的申请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4.若申请人符合申请要件的,由办公室受理。 (三)办公室受理后,向有关的业务处室征求是否公开的意见。业务处室提出意见后,由办公室审核并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 (四)根据审签结果,由办公室制作公开或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其他事项 1.对于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中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厅办公室审核发布。 2.对于应主动公开的新增或变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及时公开。   附件: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申报表 下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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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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