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门
济劳社字[2008]41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和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医疗,减轻其医疗负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印发〈关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济劳社字〔2006〕137号)等有关规定,确定15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规定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规定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门诊规定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
三、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门诊规定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