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08年资格认定审批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2008年资格认定审批计划
按照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总数量及分布情况,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08年资格认定审批计划进行公告。
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及条件
对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支持连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定点零售药店相互间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在同一服务半径内有多家零售药店时,择优选择1家确定定点。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年检合格;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药品质量,近一年内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备药率≥80%, 具备24小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药品的服务能力。
4、确保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其实际执业地点必须与执业(资格)证书上的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药师或药师的姓名、职称、照片应悬挂于店堂显著位置。营业人员需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5、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社会保险征缴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的价格政策,且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7、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定点的药店工作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和书面考试,考试合格率不低于80%。
8、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通信线路、计算机信息系统,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配备专(兼)职软、硬件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实时、准确传输信息。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微机管理。
二、受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
三、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公地点: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地址:徐州市西安南路126号304室。
四、申请定点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
附 件:
零售药店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目录: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所有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4)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人员名册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6)药监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7)工作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材料;
(8)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三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表;
(9)一年内未因违规行为被药监、物价等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
(10)计算机设备清单;
(11)药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12)定点零售药店概况(附:①方位图、②内部平面图、③建设部门或房管部门房屋面积证明、④ 500米服务半径内参保人员数量);
(13)建设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房契或租房协议及复印件;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关于经营地点证明材料;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需要制作材料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