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08年资格认定审批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008年资格认定审批计划
按照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总数量及分布情况,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08年认定审批计划进行公告。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上平均每4000名参保人员(为参保人员服务的床位数不超过6张 /千人),等级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相互间距离不少于500米,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过于分散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数量。
1、符合市卫生部门区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专科医院、专科门诊部;
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较多且位置偏远的学校医务室、门诊部;
4、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
5、试点审批社区康复站,须基本达到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并严格控制数量。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社会保险征缴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七)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通信线路、计算机信息系统,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配备专(兼)职软、硬件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实时、准确传输信息。
(八)医疗机构服务半径内覆盖有一定数量的参保人员就近就医。
(九)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和书面考试,考试合格率不低于80%。
下列医疗机构除符合以上审批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中的医院、门诊部和卫生所应具有较好管理基础、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且所在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还应在500人以上。
(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有一所在本计划公布之日前批准设置的分支机构,随同主体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其它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不能随同主体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三、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行政部门有关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政策、法规。
(二)获得医疗执业资格并正式(搬迁)开业1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适当放宽),且在受理定点前1年内未受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申请定点的地址、诊疗科目等内容与所持证照相一致。
(四)对社会服务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持有《收费许可证》,执行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价格并采用就低原则。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并在公告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办理。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从业医务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在职在岗,配备2名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全科医生,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资格的医师不少于1名,配备有专业资格的护士不少于2名,实际执业类别、执业地点必须与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
(八)使用面积应达到 180 m2(符合区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机构须达到有关规定标准),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 3 年;口腔门诊牙椅在 5 张以上。
四、受理时间
从公告之日起15日内。
五、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公地点: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地址:徐州市西安南路126号3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