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单位:
为有利于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两个肾病”)门诊治疗,降低患者个人负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中 “两个肾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对肾透析门诊治疗使用的非洛地平、厄贝沙坦、美托洛尔、骨化三醇、硝苯地平和肾移植术后门诊使用的环孢素、吗替麦考酚酸酯、硫唑嘌呤、虫草菌发酵制剂、他克莫司、西罗莫司、维生素D3碳酸钙 、骨化三醇 等13种口服常用药品,可持自主选择到“两个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两个肾病”的参保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在一个年度内可自主选择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或“两个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选择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选择在“两个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参保人员,需填写“定点购药申请表”,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申请表可从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
2、“两个肾病”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药品品种能够满足“两个肾病”的购药需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要求,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定服务协议,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以来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行为等。先期纳入参保人员肾病门诊购药试点的定点零售药店有安徽皖健科技开发中心皖健大药房、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省医第一药店、合肥新稀特大药房有限公司(地址附后)。
3、定点医疗机构肾病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并有医师签章;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应同时打印纸质处方。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4、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进销存档案,配备优质平价的药品,保障肾病患者用药需求,不得经营除药品外的其他商品。对肾病患者特殊用药要单独建账,定点药店对外配处方进行扫描存档与药品销售数据一并上传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5、定点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核发药品时,要认真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处方,并严格按照国家药品和处方管理有关规定,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超量的不予销售。
6、定点药店应当提供与处方相符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定点药店药师要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对处方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凡发现处方中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同时记录在案,并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告。
7、定点药店要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建立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殊疾病用药范围规定,参保人员一个自然月份累计处方给药剂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药剂用量。
8、参保人员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买特殊疾病药品时,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药店记账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用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与定点药店结清。参保人员未在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于支付。
9、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