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经委、国资委、工商局、工商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化,数量不断增加的状况。今年五月一日实施的《调解仲裁法》,赋予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并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妥善地调处劳动争议,符合《调解仲裁法》着重调解的立法原则,因此,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量在企业内部解决,以减少仲裁或诉讼,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目前,我市大部分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并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调解仲裁法》明确地赋予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因此,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一要按照《调解仲裁法》规定,调整和充实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确保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二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和完善调解文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解事项、理由和时间,口头申请的应做好书面记录;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签名或盖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要完善调解程序,注重调解方法,要建立调解员的管理和聘用制度,制定调查取证、回避、送达等相关制度,保证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三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归档制度,保留资料备查。四是要在调解工作中耐心疏导,注重化解矛盾,把双方的利益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
职工人数达到25人且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建立;对职工人数不足25人的企业,各级、各部门可设立区域性或行业性调解组织。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荐产生,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要定期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又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工会组织要帮助指导劳动者做好职工代表的推荐产生工作,各级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经委、国资委、工商部门或组织要按各自职责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建立或完善企业调解委员会,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