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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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鄂劳社发[2008]27号
各市、州、县、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现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档案托管在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并已按省人事厅《湖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试行意见》(鄂人保〔1997〕86号)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文下发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随同用人单位参保,并将其原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转移到现用人单位参保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城镇自谋职业的,应将原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转移到现就业地的养老保险个人服务窗口,并按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规定续保。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按鄂人保〔1997〕86号文参保缴费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均与按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规定续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按鄂人保〔1997〕86号文参保所缴费用,按历年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重新记账,与按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规定续保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原企业或个人所缴费用中的其余部分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原按鄂人保〔1997〕86号文参保且在本文下发前已退休人员,原个人账户未领取完部分,在本文下发后,全部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为其发放待遇。
四、按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规定续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并与原按鄂人保〔1997〕86号文参保且在本文下发前已退休人员一道,纳入今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范围。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