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穗劳社工资〔2008〕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780元/月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小时调整为8.3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69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6元/小时调整为7.4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0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五、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为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公示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的监察执法力度,并重点查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承办处室:劳动工资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