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市公安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建立了“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正式投入使用。为方便广大用人单位使用该系统为员工申办居住证和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的使用范围
凡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招用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可直接登录该系统同时申办居住证和办理劳动就业登记。 二、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流程 (一)网上立户。用人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到所辖地居住证受理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业务窗口领取网络系统登录密码,并领取《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同时提供本单位社保号,方便用人单位就业人员的录入工作。 (二)信息采集。被招(聘)用人员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指导被招(聘)用人员如实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三)系统登录。用人单位在互联网上登录“深圳市政府在线”点击“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或直接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主页”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都可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然后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工商注册号,并录入系统登录密码完成系统登录。 (四)信息录入。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录入被招(聘)用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和居住证信息。 (五)信息保存。用人单位对所填报的电脑信息资料经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六)信息上报。用人单位对所保存的个人信息资料,点击上报。 (七)信息打印。点击劳动就业管理,打印办理劳动就业登记需要打印的资料;点击居住证管理,打印申请办理居住证人员名单。 用人单位完成网上申报流程后,申办居住证的,携带相关资料到所辖地居住证受理机构办理;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的,携带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业务窗口办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就业登记和申办居住证的职责 用人单位是办理劳动就业登记和申办居住证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使用“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做好劳动就业登记和居住证申办工作。 (一)认真核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如实申报所招(聘)用人员的劳动就业信息和居住证信息,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需要申办居住证的员工申办居住证。有违反《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法规摘要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法律法规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三、《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招(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所招(聘)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到受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被招(聘)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人数每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一)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办居住证的;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人员提供房屋居住的。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违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查验居住证和居住登记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拒绝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验居住证办理或者居住登记办理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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