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

京劳社资〔2008〕1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各类企业及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本市企业的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逐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就2008年我市工资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8年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在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按照基准线确定;平均工资为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基准线。

    企业中除去管理人员的普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的,平均工资增长可以高于上线,但增长后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企业中除去管理人员的普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0%的,工资增长必须达到或超过3.5%。但增长后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二)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安排本企业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照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北京市属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基准线;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上述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预警线)的,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

    2、2008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审批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我局将会同市有关综合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列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

    (四)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及本企业平均工资、或两年未增资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上述岗位人员,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五)各类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应按照上述工资指导线要求,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应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较大幅度提高。

    (六)各类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三、北京市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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