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8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8〕12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8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0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2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5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0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258元调整到33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8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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