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守法自律、诚实信用、互利双赢,政府指导协调监管,社会参与,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的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制度、措施,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依法、高效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工会的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积极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条【各方参与的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