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劳社规〔2008〕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2008年度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