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8〕78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集团公司(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逐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让更多职工分享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结合本市2008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等预期目标以及2007年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现制订《广州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予以公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二日
(承办处室:劳动工资处)
广州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基准线为14%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均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工会组织或职工意见等实际情况,可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和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今年的工资增长不应高于基准线水平。
(二)上线(警戒线)为18%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或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应超过警戒线。
对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人才,如高级技术人才等,企业可考虑围绕上线水平,适度提高其工资水平。
(三)下线为5.5%
对于工资水平一般,经济效益轻微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对人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可按不高于下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
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的重要参照依据。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企业方和工会方应根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二、对企业合理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及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一)广州今年开始实施“工资倍增计划”:从2008年起力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12%以上,到2012年左右,实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资倍增计划”和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促进现代产业体系构建,特别是运用工资杠杆配合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性,加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各类企业应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或其它民主协商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通过建立长期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进一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
(三)在物价指数尤其是食品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应以人为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考企业工资指导线及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合理安排本单位2008年工资调整幅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应按不低于当年物价增幅的水平增加职工工资,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有所提高。同时,工资增长应尽量覆盖企业内大多数劳动者,并向低收入劳动者、企业内一线生产服务人员及较长时间未增长工资的职工倾斜。
(四)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摈弃身份、性别及用工形式等因素,以岗位工资为主导,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应综合考虑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因素,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约束和监管,避免企业内部分配差距过大。人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出资人应严格控制其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不高于5.5%的水平。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应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逐步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作为经营者收入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与经营者奖励或效益年薪考核相挂钩。对经营者工资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出资人应对其工资增长幅度进行适当控制,以确保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逐步建立工资指导线备案制度
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部署,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广东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粤劳社[2007]75号)的要求,我市将首先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工资指导线备案制度。
(一)2008年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天内,企业方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对企业本年度工资调整进行讨论,企业方应就工资是否调整、调整幅度、不同人员的调整方法和执行时间等向工会或职工进行说明,并将协商过程、内容及执行办法等制订成本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备案的企业工资总额视为合理的工资支出。
(二)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核同意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可后,年底清算时,在实施方案增长幅度内的工资支出可确认为工效挂钩清算时的应提工资数;未实施工资指导线备案的,则仍按原工效挂钩方案进行清算。
(三)企业在参加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比时,工资指导线备案将作为评选的条件之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