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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金
徐州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从2008年起,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80元。据此,省财政从2008年起,对46个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具体如下:
(一)一般居民的补助标准分为四档:
1、丰县、睢宁县、灌云县、楚州区、涟水县、沭阳县、泗洪县、泗阳县、宿豫区等9个重点困难县以及沛县、邳州市、新沂市、赣榆县、东海县、灌南县、淮阴。区、洪泽县、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盱眙县等12个比较困难县(市、区)为60元/人·年。 2、金湖县、铜山县、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市、盐都区、射阳县、建湖县、大丰市、东台市、高邮市、兴化市、宝应县等13个一般困难县为50元/人·年。 3、苏北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贾汪区、亭湖区、宿城区、清浦区、海州区等5个区为40元/人·年。 4、启东市、通州市、泰兴市、姜堰市、江都市、句容市等6个中等水平县(市)加六合区为20元从·年。 (二)困难居民的补助标准分为两档: 1、重点困难县、比较困难县、一般困难县为170元/人·年。 2、苏北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5个区、6个中等水平县加六合区为140元/人·年。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医管[2007]11号、苏财社[2007]68号)的规定,现下达你市(本级)、县(市)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计划补助资金,并预拨70%(对上年结转资金部分予以抵扣),具体数额见附件。此项资金由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入你市(本级)、县(市)“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列2008年“2100408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算支出指标。年终省将对各地实际参保人数、目标完成情况、规范管理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考核,并据此进行资金结算。 省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后,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适时适度提高筹资标准,不得减少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降低个人缴费责任,增加的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待遇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基础管理工作,坚持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扎实做好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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