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机关、各主管局、用人单位:
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切实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湘劳社工[2007]60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二、管理原则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和民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市直企业在四县(市)的劳动用工备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分类
劳动用工备案分初次备案、变动情况备案和注销备案。
四、申办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等材料,申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一)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录用登记手续与被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花名册;
3、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4、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情况;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及与劳动者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
1、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录用登记手续与新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花名册;
(3)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
2、办理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原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3)《续订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4)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三)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
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劳动者花名册;
3、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等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备案登记
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二00八年十一月底前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和变动备案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查备案登记: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是否在岗;
(三)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六、操作程序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当日办结,并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相应栏目内以及新签、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上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盖印鉴,注明备案日期,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
七、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为劳动者办理录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后、方能办理社会保险,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后,方可办理失业人员登记。
八、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