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办理养老保险有关事
关于财政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办理
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社保[2005]9号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厦府(2004)178号文件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纪要(2005)1号,现将我市财政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和业务流程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1、2004年6月30日之前在职的职工,曾经在企业单位参加过养老保险,且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有缴费的,其缴费指数按实际缴费指数确认,原有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未在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指数按“1”计算,个人账户按参保后的实际存储额计算。
2、2004年6月30日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按同级财政确认的离退休(职)待遇,由各区财政足额划拨并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3、2004年7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依据178号文件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其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与社会保险计算待遇的差额由市、区财政足额划拨并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其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养老金(含同级财政足额划拨并委托发放部分)。
4、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上季度已代发实际金额,和下季度应发数报相应的财政单位以便于按时转移资金。
5、在未移交社区管理以前,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仍由原单位负责。
6、厦府〔2004〕178号文未及事项,仍按原办法办理
二、办事程序
1、单位经办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业务:(1)厦门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经区人劳局、区编制委员会、区财政盖章,见附件1);(2)地税申报缴费单;(3)厦门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经区人劳局、区财政盖章,见附件2)。
2、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厦门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电子表格,见附件3), 单位填完厦门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电子表格)后应打印一式五份经区人劳局、区财政局盖章,送区社保中心初审、市社保中心复核和养老保险处确认。
3、单位经办人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退休(职)手续后,按以下业务流程办理退休(职)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1)携带地税申报花名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缴费指数和个人账户;
(2)填写《退休审批表》,并携带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的内容;
(3)次月12日之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上月新办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银行存折。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电脑操作步骤: 养老→定期退休业务申报→退休申报→单位类型应选差额事业单位→所属区县应选所在区→机关待遇应填入电子表格的个人退休待遇→保存→审核。其余选项跟办企业退休待遇是一样。
附:1、厦门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
2、厦门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
3、厦门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电子表格)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二○○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