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技能人才成长,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技能人才成长,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评选表彰一批“深圳市技能标兵”与“深圳市优秀技师”。每次表彰之前,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确定评选表彰的名额。

  第三条  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的评选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技能标兵在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优秀技能人才中评选,优秀技师在技师和高级技师中评选。

  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须在本市工作满2年(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依据),业绩显著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或者推荐: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在培养学员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能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国家、省级一类、二类技能竞赛获胜者。

  第六条  申报或推荐技能标兵、优秀技师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能标兵、优秀技师申报表;

  (二)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人工作业绩和先进事迹材料;

  (四)申报人技术技能水平和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五)职业道德和工作鉴定材料。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具体评选工作,聘请各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人的工作业绩、技术技能水平、技术成果、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技能标兵”与“优秀技师”初审入围人选。初审入围人选经公示后,确定产生当届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并予以表彰。

  第八条  为技能标兵、优秀技师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优先推荐参与中华技能大奖或国家、省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的评选,并进入深圳市人才库。优先推荐参加出国培训、国际技术交流、技术比赛等活动。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者,一经查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责令其退回已发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本项评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