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劳社规〔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
(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
(六)高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津贴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5人以上的单位,可由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专家同意票数达到应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方可入围。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入围人员审核并在市劳动保障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后无有效异议的,可将技能津贴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条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师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津贴资格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已申领技能津贴的,继续在我市支柱产业第一线工作并作出了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在两年期满后再行申请技能津贴。
对于正领取技师津贴并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的,经申请从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次月起发放高级技师津贴,不再发放技师津贴。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享受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津贴的,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津贴资格并勒令退回已发津贴;高技能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发放内部技能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