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在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和20元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在执行上述调整标准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6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2、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和60元。
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3、同时符合上述1、2项条件的,分别增加。
(三)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有关审批事项
(一)对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职称制度改革前工程师、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等资格的认定,此次调整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确认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确认;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退休前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并填写《2007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后,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所需资金,按统筹范围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中央和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9月15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书面报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007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审批表(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