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2007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07-10-22 09:30 公布
各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200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下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包括市属、镇街企业,下同)离退休人员,根据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企业退休人员,以本市2006社保年度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124元为基数,按2006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9.3%的70%为比例调整,即人均调整额=1124元×9.3%×70%=73.17元/月。
(二)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调整额的200%调整,即人均调整额=73.17×200%=146.34元/月。
由于我市从2003年1月起,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养老金,通过生活补贴的方式与机关同职级离休干部离休费平均标准拉平;对建国前老工人的养老金,通过生活补贴的方式与机关办事员离休费平均标准拉平。因而,此次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由市财政部门或原供给单位按相关规定在拨付其生活补贴中进行冲减。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
(一)在第一条办法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基本养老金。
(二)建国前老工人按本条第(一)款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60元的,按60元增加。
三、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人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每人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企业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07年7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完成时间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务必在2007年8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的要求,我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并在2007年8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离退休人员个人的银行账户。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