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甬政发[2007]90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我市市辖各区所有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纳(补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850元。
特别提醒:届时,原按低于850元基数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应缴金额将有所提高;尤其是参保人员通过银行扣款方式缴纳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请及时将费用存入银行卡,以避免缴款不足,影响相关待遇。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