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财政、劳动社保部门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劳社(2007]38号)要求,加强与农委、扶贫办等单位的协调与合作,统筹实民工培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农民培训与各地正在实施的“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巾帼示范村”等农民工培训结合起来,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农民工培训实行联合审核,防止不良机构、组织在不同部门套取资金现象的发生。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6]1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可根据农民工工作的需要,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至少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并逐步加大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投入。
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愿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各类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
(一)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已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初高中学生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
(二)农村退役士兵;
(三)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
(四)其它有意愿外出务工、转移就业、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五)企业在岗农民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国家《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相关规定,为有参加培训意愿的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知识与生产实际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其目的是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等。
第五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下分别简称为“培训补贴”、“定向培训补助”、“鉴定补贴”)。
定向式技能培训是指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广泛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与用人单位建立协作关系,组织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并与农民工签订就业承诺协议书或用工合同,经培训合格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劳务派遣帮助其实现就业的培训形式。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对参加过技能培训、有技能鉴定要求、且自愿参加的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经考核合格后,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第六条 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组织开展定向式技能培训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可享受一定的定向培训补助。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原则上同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培训(鉴定)补贴。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
第八条 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式技能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定点培训机构通过“自愿申报、严格评估、统一认定”的方式确定。凡愿意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从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各地确定的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需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经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省劳动保障厅设计的“安徽省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牌匾式样,实行统一挂牌。
第十条 农民工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或培训职业(工种)。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一经确定挂牌,应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定《安徽省农民工培训项目合同书》,明确培训任务以及在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基础台账制度、统计制度和季报制度等。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审。对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农民工反映强烈的,应当即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类补贴。依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周期等因素,暂分为A、B、C、D四大类(具体职业分类见附件1)。
(一)A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餐饮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12个月以上;
(二)B类是指有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较大、需要一定的培训周期的电子装配类、家电维修类、建筑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上;
(三)C类是指有一定技术含量、需要一定的培训成本、培训周期不长的加工类、生产操作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
(四)D类是指技术含量一般、培训成本不大、培训周期较短的服务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1个半月以上。
原则上,A类补贴标准为800元/人,B类补贴标准为600元/人,c类补贴标准为400元/人,D类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各地可根据本地用工需求和农民工培训意愿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各职业(工种一)的具体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与培训绩效挂钩。培训机构培训农民工,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应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培训合格、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该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季报制。定点培训机构于每季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季度农民工培训安排计划,并附《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附件2),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采取季前预拨、季后核实结算(增、减)的方式进行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每季度报送的培训计划数,根据相应的标准,提出预拨资金数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先行预拨至培训机构。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季度培训农民工所需补贴资金的60%。
每季度终了,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上季度开展农民工培训情况,提交申请补贴资金的书面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3);
(二)《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考勤表》(附件4);
(三)《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明细表》(附件5);
(四)就业服务卡中相关“职业培训”内容;
(五)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七)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审批,确定最终补贴数额,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
第十七条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在组织定向式技能培训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填写《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式技能培训计划表》(附件6),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助按实际组织培训并实现就业的人数,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应职业(IT_种)补贴标准的10%一20%计算。具体标准由市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定向培训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一次一申报。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在组织农民工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并实现就业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备案审查后的组织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计划;
(二)《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式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7);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合同:
(四)《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式培训明细表》(附件八);
(五)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七)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述相关机构开展组织工作情况,在收到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确定补,数额,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机构。享受定向培训补助的相关机构不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二十条 定向式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鉴定补贴的标准为:
(一)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A、B类补贴200元/人;C、D类补贴100元/人;
(二)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证书的,A、B类补贴100元/人;C、D类补贴50元/人。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补贴标准内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供鉴定服务后按季分批集中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鉴定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农民工鉴定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九);
(二)《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明细表》(附件十);
(三)就业服务卡中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四)参加技能鉴定农民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五)参加技能鉴定农民工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六)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补贴数额,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在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鉴定)等相关服务后,应及时在被服务对象的就业服务卡上签注,并建立相关基础台账,记录农民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电话、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就业状况等)、职业技能培训情况(主要包括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次、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职业技能鉴定情况(主要包括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鉴定时间、考评状况、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项能力证书),以备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各定点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的培训鉴定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抽查对象为参加培训(鉴定)的农民工,一般抽查人数不得少于该机构承担培训(鉴定)人数的10%。
经考核检查,如发现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存在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据实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继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次以上的,除据实追回补助资金外,应及时撤销该机构作为定点培训、鉴定服务的资格。
对于其中存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以及侵占、挪用、贪污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力度大、相关基础工作扎实、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成效显著的定点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和用工企业,可纳入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评选表彰的范围,实行“以奖代补”,鼓励其更好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省农民工培训职业(工种)分类(略)
附件2: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略)
附件3:安徽省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4: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考勤表(略)
附件5: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明细表(略)
附件6: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式技能培训计划表(略)
附件7: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式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8: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式技能培训明细表(略)
附件9:安徽省农民工鉴定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10: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明细表(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