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
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5]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推动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批企业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我市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东莞建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第四条  东莞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助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    (二)督促检查工作站管理工作;    (三)协助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管、检查、考核以及职称评定;    (四)协助工作站组织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本市“人才和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资助;   (五)开展评比和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站企业职责:    (一)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    (二)管理和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问题;    (三)组建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    (四)组织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的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审核;    (五)协助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导师指导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六)拟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划;    (七)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八)按规定的标准,解决在站博士后的住房问题;        (九)安排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工作和协助其子女入托、入学等。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对象。博士后流动站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非在职人员,均可申请进东莞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的招收办法。采用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办法。    (一)项目申报。工作站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申请招收项目博士后报批表》,由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核通过后分别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广东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人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由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推荐,工作站对被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作为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候选人员,由工作站通知博士后所在的流动站设站单位。    (四)博士后候选人需向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研究项目指导小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留学国领事馆推荐信。    (五)工作站对候选人考核并组织体检,择优录用。    (六)工作站将考核、录用意见书面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七)工作站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八)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为被录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具工作介绍信到工作站报到。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博士后流动站应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研究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工作站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其签定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企业按规定管理。非公有制企业设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行政关系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或设站企业所在镇区的人才服务站实行人事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费。    (三)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在站档案。每半年,由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因病或个人表现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应予以退站的情况。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由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工作站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者须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报工作站审核后,由工作站于每年1月或7月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   第十四条  工作站每年3月或9月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东莞市“人才和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资助。  (一)新设立工作站的企业,由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限内,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每年给予设站企业5万元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开发经费和生活津贴。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接收单位可向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申请1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核拨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本人。博士后领取了生活补助费,应在我市工作满三年以上,实际工作不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每年递减三分之一的金额,将补贴收回退还给市财政。 第十五条  东莞市人才和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的申请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间,设站企业须按协议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科研经费,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企业支付,同时按企业同类人员的标准发给奖金。为使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企业应每月发给他们适当的生活补贴,标准由企业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商定。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间,住房由设站企业负责解决,一般为两房一厅,并配套生活设施。期满出站后住房退回设站企业。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起流动。配偶系正式职工的可按借调的方式由工作站安排适当工作,并参照原工资级别标准发给工资,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相关待遇,办理东莞暂住户口。 农村户口或无正式工作的博士后配偶,若本人要求工作,工作站应酌情安排临时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随迁来莞期间,由设站企业协助联系就近上学、入托,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照顾。有关学校、幼儿园等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配偶、子女不随本人流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和补助。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满,应按时出站。出站前要提交工作报告、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联合组织学科指导小组、专家、博士后导师等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研究成果等进行考核评定,并提出今后业务的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研究课题和项目,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在出站前可申请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工作站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职称科,送省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可以申请留东莞市工作,也可以自行联系到其他地区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事  人才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2005年一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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