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东北地区三省协调,现制定公布醋氯芬酸等87种省级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87种药品均为增补进入吉林省医保目录的药品。附表中公布的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通知公布品种的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非GMP药品,由有关企业向我委申报,另行核定价格。企业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十日内,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非GMP药品,可执行原价格。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向我委申报核定价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按原价格销售。
三、本通知公布的药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中成药的合剂(口服液)、颗粒剂以最小计量单位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其它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差比价执行,按公布最小计量单位最高零售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7年10月30日起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表:醋氯芬酸等8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略)
来源:百度虫医药商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