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现就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优化环境,从培养、选拔、评价、使用、激励、竞赛、交流、保障等环节入手,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精湛、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保证。
(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第一步:到2010年,我省高技能人才有较大幅度增加,结构明显优化,总体素质显著提高。“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培训各类技能人才650万人次,其中高级技能及以上的25万人次。到“十一五”期末,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数的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数的5%以上。第二步:到2020年,我省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形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格局。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机制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做好职业教育培训的统筹规划,推进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全省创建5所技师学院,重点建设好1个省级高技能人才考核鉴定基地,5个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特色明显、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区域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25所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50所高职院校,以技工院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各市(州)重点扶持1个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
(四)强化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完善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培训机制,支持高职院校面向社会和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职业院校应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加大实用技能训练的内容,并在毕业生中广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五)发展壮大各类技工院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技师学院是培养技能人才的摇篮,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各类技工院校的政策扶持,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作用。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在招生、学历、升学、收费、税收等相关政策方面依法享受同类同等院校的同等待遇。技工院校的高技班、技师班毕业生,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与本单位大专学历、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六)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把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和指标,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现代职工培训制度,可依托自办培训机构,或采取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鼓励职工学技术、练技能、岗位成才。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凭发票按实际支付培训和鉴定费的70%及以上给予补贴。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并支付相应报酬。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技能人才队伍统计。
(七)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通过学校培养、企业培训、名师带徒、个人实践成才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培养经济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费用,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实行政府采购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果的机制。对参加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企业紧缺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将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紧缺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及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三、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选拔体系
(八)加快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高技能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操作性和实践性,要根据国家制定的评价标准,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要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要坚持社会鉴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评价实施上,要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坚持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技能竞赛相结合。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在现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
(九)改革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任务的能力。规模以上企业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作适当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范围。
(十)改进院校学生职业能力评价方式。对院校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标准设置的专业,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可与学校教学考核相结合,凡能一致的要避免重复考核。对高等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的骨干专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评估认定后,毕业生可免考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应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减收优惠。选择部分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按照过程化、模块化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颁发“预备技师”证书,在企业岗位工作满一年后,经企业考核认可,可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完善技师社会化考评制度。不断改进技师鉴定、评审的方式和程序,采取严谨科学的评审办法,保证考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那些技能精湛,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及其在带徒、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不受身份、年龄、学历、资历、名额、比例等限制,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采用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实行社会化鉴定。规模以上企业对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可采取企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依法进行查处。原则上各地每年至少组织1-2次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监察。
(十三)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各地、各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指导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技术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组织2-3个职业的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成绩优异者,按有关规定晋升技能等级,给予奖励。各行业、企业应结合自身需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
四、完善高技能人才的使用交流机制
(十四)积极为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民间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发扬光大。企业应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参与产品研发、科技攻关、技术革新,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鼓励企业在关键职业(工种)、岗位、工序设立“首席技师”和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实施精品工程和带徒传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给予经费支持。
各级政府应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及实体等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技术项目引进、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今后,企业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应同时编报与项目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配置情况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
(十五)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用人单位管理和决策。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决策。在职工代表中,高技能人才要占有一定比例。企业重大决策要充分听取技术工人意见,企业实施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福利制度应当征求技术工人的意见并按程序实施。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生产、管理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的作用。
(十六)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流动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准确掌握当地高技能人才状况,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需求信息,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适用高技能人才。加强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服务窗口,实行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手续办理、档案代存等“一条龙”服务,为高技能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打破高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限制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高级专业人才同等对待。高级技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在就业地连续就业满3年以上的,允许其在就业所在地入户,具体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企业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在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采用兼职、借调、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人才租赁、专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合理流动。
五、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保障制度
(十七)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培养单位。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机制,采取多种奖励表彰形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重奖,对培养高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省人民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10名“湖南省技能大师”,省劳动保障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湖南省技术能手”,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八)落实高技能人才的福利待遇。企业在薪酬构成中应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对已聘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住房、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确定其收入水平,也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建立特殊津贴,实行特殊奖励。如用人单位需要,本人愿意,评选产生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可延期到65岁退休。
(十九)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并完善高技能人才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具备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时,可向高技能人才适当倾斜。
六、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投入
(二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不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省级财政设立高技能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开发研究、师资培训补贴、题库建设等。职业教育经费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逐步达到20%比例专门重点用于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投资力度,积极筹集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发展所需资金。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要切实保证技工院校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学费全额返还。
(二十一)落实企业培训经费。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并允许税前扣除,其中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统筹其中的0.5%部分,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培训,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项目10%的比例提取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用于该项目关键岗位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加大对自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投入。各级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经委、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额统筹职工教育经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将其中的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二十二)完善社会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我国境内的非赢利性组织对技工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类职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可按照实际培养成本,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高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从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建立高技能人才的组织统筹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工作,将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高技能人才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督促检查。各地要尽快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和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各地要不定期对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施情况和培养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强化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责任制,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等形式,明确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以及相关机构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能,发挥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
(二十五)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的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稿件来源: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