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精神,切实解决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效推进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政府金融办主要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督查机制。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把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作为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建立创业促就业长效机制的重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考核制度,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劳动保障局定期通报。各区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情况以及贷款发放、管理、回收等情况要作为市下拨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挂钩指标之一。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市上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承贷金融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服务等各项创业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着力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努力做好贷款申请人资质和经营项目的审核工作,开展申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严格审核小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合同,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协调金融机构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水平,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担保机构承诺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加快贷款发放步伐。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以及奖励资金,具体牵头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工作,做好担保基金的管理、担保机构的监控以及审核拨付工作。
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要密切合作,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调查审核,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确定贷款数额,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要组织申请贷款人参加创业培训,推荐创业项目,负责个人信用审查和推荐,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档案,组织借款人开展互保联保,增强还款责任约束,协助担保公司和承办金融机构督促贷款人按期偿还本息。
由各级人民银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季度例会制度,按季召开座谈会。通过季度例会加强沟通,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通报工作进展,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督促检查、信用社区评定、先进表彰等有关工作。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按季通报制度,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对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区县,要加大督查力度,采取重点督导、联合办公等方式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二、全面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政策,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快实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发放工作。财政、人民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驻四川省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金〔2004〕18号)的要求,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和发放,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确保年内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各负担25%。
进一步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上限最高可按5万元掌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依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持《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按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完善正向激励,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
各区县要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6〕64号)精神,对创建信用社区成效显著、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社区,按照《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委发〔2006〕8号)文件的规定,按最高不超过社区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的5%给予奖励;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承贷金融机构,按其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信用社区工作奖励和承贷金融机构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区县政府可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承担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和逾期贷款追索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逾期贷款回收额的5%予以补贴;市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确定担保费率。逾期贷款追索的补贴和担保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逾期贷款追索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费的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对具有良好个人信用记录、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担保机构应免除反担保。对诚实守信的贷款者及时还贷后,可允许其续贷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四、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贷款流程,切实方便贷款对象申贷
积极创新反担保方式,尽量降低担保门槛。对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下岗失业人员,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承贷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实行5人联保形式并由承贷银行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登记部门对用于抵押的房屋或其他财物免收抵押登记费。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及科室工作人员。对无第三人反担保的,可以应收帐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手续,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在充分发挥街道社区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作用的同时,切实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效率。承贷金融机构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交的申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是否完整,并在材料完备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告知是否承贷的意见。各区县要将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担保方式)、贷款办理具体流程和时限一并向社会公布。
五、全面启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健康发展
各区县要切实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20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开展城镇信用社区创建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74号)的要求,尽快全面启动信用社区创建试点工作。除原定的在翠屏区、宜宾县选择社区进行试点外,其余各县都要选择至少1个社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对辖区内信用社区创建的具体指导工作。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落实”,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社区贴近市场和借款人的优势,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管理,促进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贷款管理成本。通过信用社区创建试点,明确街道社区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的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要对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免费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贷款管理的基本要求,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在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时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六、强化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加强贴息资金管理
继续执行《宜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责任约束机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宜府函〔2004〕76号),认真落实担保基金补充、代偿损失按比例分担和基金补偿的规定。有条件的区县可单独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确保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七、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服务和风险防范
为防范贷款风险和加强创业服务,各区县应按照《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委发〔2006〕8号)文件的规定,尽快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并在中心内设立由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组,对创业计划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要加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设,搭建高标准的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提高创业成功率和贷款资金利用率。要重点依托街道(乡镇)和杜区对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变层层审批为集中各相关部门到街道(社区)实行“一站式”服务。
要进一步加强各区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初审组工作,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到现场对贷款人资信和经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现场提供担保,由承贷金融机构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各区县要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切实做好小额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对贷款的用途、资金的流向、产生的效益以及经营状况和按期还贷能力进行分析检查,对贷款人按期还贷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内进行定期公示,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按宜府函(2004)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贷款损失补偿分担机制。对未通过担保机构由承贷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代偿损失由承贷金融机构分担20%。
各承贷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加强贷款管理,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和提供新的贷款担保,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待问题解决后,重新发放贷款。
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者,由社区采取社区公告、张贴《告知通知书》等措施予以曝光,并由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所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者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不予年检,并予收回。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