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新增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
东劳〔2007〕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落实《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现将《〈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新增条款具体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新增条款具体执行意见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
新增条款具体执行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人才迁户政策,放宽人才入户条件,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91号),对《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内容作了调整,在《暂行规定》第八条增加了第(七)款和第(八)款,现就第(七)、第(八)款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一、《暂行规定》第八条增加第(七)款: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其他紧缺急需具有中级职业技能资格的技能人才或具有大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在我市工作超过10年,其中社保缴费5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具体执行意见为:
(一)紧缺急需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按此条件申请的技能人才,需由企业出具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申请人是在何行业何工种岗位上工作,企业目前岗位紧缺急需情况。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按此条件申请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称证书必须经市人事局验证。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经营管理人才
按此条件申请的经营管理人才,必须是企业中层以上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出具证明,说明其经营管理岗位及任职年限等情况。
(四)在我市工作超过10年,其中社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技能人才
按此条件申请的技能人才,是指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是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提供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在社保部门参加社会保险凭证等资料,由审批机构认定其工作年限及社保缴费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款: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5万元。按此条件申请的人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
东莞市劳动局就业科 2007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