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

北政发〔2007〕3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94号)精神,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主要措施
  (一)撤销县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县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
  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含三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待遇发放工作,合浦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待遇发放工作。
  (三)统一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按规定上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基础数据;要加快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市县两级计算机网络联网。
  (四)合浦县政府要落实好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做好思想工作,确保本辖区内社会稳定,防止出现集体上访事件,出现的集体上访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处理解决。
  三、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
  为了切实增强合浦县政府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扩面和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努力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对合浦县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
  (一)每年初,市政府将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合浦县政府,年终进行考核。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在市政府下达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控制数内的基金缺口,市级全额承担,超出缺口控制数10%以内的基金缺口部分,市级承担60%,合浦县政府承担40%;超出缺口控制数10%以外的基金缺口部分,由合浦县政府全额承担。对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在市政府下达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控制数内的基金缺口,市级承担50%,县级承担50%;超出缺口控制数以外的基金缺口,市级不给予补助,由合浦县政府自行解决,确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奖惩机制,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风险抵押金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后,合浦县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扩面和清欠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对因未完成目标任务,应由县政府承担的基金缺口,要自行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如不予解决而发生拖欠基本养老金问题,按规定追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具体奖惩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工作顺利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和平稳运行。要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切实保证业务经费落实到位,积极改善经办机构的办公条件,保证经办机构正常、高效运转。
  五、北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10月19日印发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北政发〔2005〕46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日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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